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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公司(Public
Company)又稱開放式公司、公開公司、多數人公司或上市公司。《公司條例》未對公眾公司進行定義。根據普通法,公眾公司是指沒有公司的章程對自己設定那些要求私人公司必須具備的限制的公司。公眾公司的特點是股票可在聯合交易所掛牌公開進行交易,成員的人數也沒有法定最高數額限制。
因為公眾公司的規模一般較大,股東(成員)人數眾多,所以《公司條例》對公眾公司作出了較為嚴格的要求:如公開業務經營狀況;向投資者和公眾公開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等。也就是說,公眾公司的經營要貫徹"公開原則"的要求,以保護廣大投資者和與公司進行交易的第三者的利益。
公眾公司不能等同於上市公司(listed Company)。公眾公司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可以申請其股票在聯合交易所上市交易。而上市公司是其股票已經在聯合交易所掛牌交易的公司。上市公司必然是公眾公司,而公眾公司則不一定就是上市公司。
公眾公司因為不受私人公司必須具備的三個條件的限制,在募集資本、擴大經營規模以及股東通過股份的轉讓隨時轉移風險等方面,具有私人公司所不具有的優點。但公眾公司的公開制度容易暴露公司的經營秘密,股東人數的眾多會導致公司缺乏凝聚力,等等。在香港,私人公司的數量遠遠超過公眾公司,但公眾公司在商業及工業中所起的作用卻仍是巨大的。
私人公司可依法改組為公眾公司。公眾公司也可依法改組為私人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