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秘書和董事一樣,同為公司的高級職員。
《公司條例》第154條規定,每間公司必須有秘書(secretary)一名,並可由其中一名董事兼任。公司秘書如屬個人,則須通常居於香港,如屬法人團體,則須在香港設有註冊辦事處或營業地點。如秘書職位空缺,或因任何其他原因以致沒有能夠執行事務的秘書,有關事務可由助理秘書或副秘書代為進行,或由董事授權的其他高級人員辦理。
秘書可由董事兼任。但《公司條例》第154B條規定,以董事兼秘書雙重身份作出的作為是無效的。如某公司檔要求由一名董事及一名秘書分別簽署並呈交,那麼該檔不能由身兼秘書的董事個人分別以董事身份和秘書身份簽署後呈交。
董事可按其認為合適的任期、酬金及條件委任秘書,如此獲委任的秘書亦可由董事免任,當然,公司秘書也可辭去其職務,其程式和條件與董事的辭職相同。
公司要置備秘書登記冊,記載下列詳情:姓名、曾用名(如屬華人且曾用中文姓名,則包括該中文姓名)、別名、通常住址、國籍及身份證號碼,或所持有的護照的號碼及簽發國家;秘書如屬法人團體,則記載其法人名稱及註冊辦事處或主要辦事處;如某商號的所有合夥人均是聯名秘書,則可述明該商號的名稱及主要辦事處,以代替上述詳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