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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條例》第12條規定,章程細則須以英文印製,內容分為順序編號的段落,並由在章程大綱內簽署的每名股份認購人在一名見證人面前簽署。該見證人也須簽署其名字,並以可閱形式述明其職業及地址,以見證該股份認購人的簽名。
《公司條例》附表1備有各種不同公司的章程細則的格式。對於其中的A表,公司的章程細則可以採納其全部或任何部分規例。在《公司條例》生效後註冊的股份有限公司,如章程細則未經註冊,又或經註冊但並未將A表所載的規例排除或變通,則A表所載的規例在適用的範圍內即為該公司的規例,適用的方式及範圍猶如該等規例是載於妥為註冊的章程細則一樣(《公司條例》第11條)。但因為A表分為兩個部分,第一部分既適用於私人股份有限公司,又適用於非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第二部分只適用于作為私人公司的股份有限公司,所以公司一般不會同時套用這兩個部分,否則的話將無法協調這兩個部分的衝突。
《公司條例》第14條規定,無股本的擔保有限公司、有股份的擔保有限公司的組織章程細則須分別採用C、D表所列格式,或在情況許可的情況下與這些格式近似。另外,私人公司的章程細則必須滿足《公司條例》第29條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