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開曼群島的公司法律是基於 1948年英國公司法案制定的並且可以在 1960年的開曼群島公司法律(修訂版)中找到。
開曼群島的公司形態可分為三類:一般當地營業公司(Ordinary,Resident
Company),一般非當地營業公司 (Non-Resident
Company)及稅務免除公司 (Exempted
Company)。其中稅務免除公司 (Exempted
Company),主要被各國企業,個人用來做金融方面之規劃,稅務免除公司不能在當地營業。每一家在開曼註冊的公司,都需要一個註冊位址及一位董事 /股東。公司董事,股東及幹部資料不對外公開,開曼公司的註冊資本額通常為 US$50,000。
香港及新加坡股票市場,允許開曼群島註冊的海外離岸公司到當地股票市場掛牌交易。開曼群島僅次於百慕達,亦是主要的保險業務中心。大約有超過 350家保險公司在此註冊營業,且此數字仍在持續增加中,平均每年約 40家左右的成長速度,在此登記的保險業者,大多從事有關健康保險的業務。
一年平均約有 4,300家的公司及信託在此登記設立。開曼政府近年來,積極加強其境外金融操作的信譽,並於 1990年與美國及英國簽訂 "共同法律協助 "之協議 (Mutual
Legal Assistance Treaty),以便共同防範國際犯罪組織,利用開曼的金融系統,進行不法之交易 (如:
犯毒或洗黑錢 )。
1989年開曼政府,判定販毒、洗黑錢的行為,在開曼是違法的,此舉在中美洲加勒比海地區,
是首開先例。在防範犯罪行為的同時,開曼政府仍致力於保障合法商業行為的隱密性。 |